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好邻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搜宅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好邻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搜宅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50号原告:湖北好邻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人信汇第*幢**层*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凡,该公司设计总监。被告:搜宅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号(9)。法定代表人:兰昌丁。原告湖北好邻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搜宅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湖北好邻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好邻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湖北好邻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 玲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