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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行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锦屏县三江镇排洞社区村民委员会、杨长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锦屏县三江镇排洞社区村民委员会,杨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8行保4号申请人:锦屏县三江镇排洞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秀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杨长贵,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申请人锦屏县三江镇排洞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杨长贵立即停止在锦屏县三江镇排洞村“上寨井边”(地名)林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申请人以属其集体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锦屏县三江镇排洞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杨长贵立即停止在锦屏县三江镇排洞村“上寨井边”(地名)林地上的建设行为。二、如被申请人杨长贵违反上述禁令,锦屏县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扣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申请费三十元,由申请人锦屏县三江镇排洞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姜以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