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民初7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吕英与吕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英,吕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7085号原告:吕英,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吕先明,住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原告吕英诉被告吕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英及被告吕先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房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住宅楼房(位于榆树市老浴池小区三栋六单元二楼西门,吉房权正字第XXXX号,面积88.49平方米)以15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现原告为要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说的房屋买卖的时间、地址和金额都属实,我和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房屋价款已经交付给我了,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购)房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住宅楼房(位于榆树市华昌街一地三栋六单元二楼西门202室,吉房权正字第XXXX号,面积88.49平方米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150000.00元;办理产权过户的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全部款项,但被告一直未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现原告为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效力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吕英与被告吕先明签订的《售(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吕英与被告吕先明签订的《售(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继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