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红岩与被执行人张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岩,张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5号申请执行人宋红岩,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旭明,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红岩与被执行人张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红岩对被执行人张旭明享有债权92,037.50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旭明所有的位于黑河市合作区黑龙站前小区2号楼4单元423室(面积80.83平方米,产权证号:黑房权证合作区字第S201107**)房屋,该房产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宋红岩自愿申请以保留价192,367.00元以物抵债,抵偿宋红岩借款本金23,994.27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旭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红岩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吴勇刚审判员 蓝晓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