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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德轶、付宜祥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宜祥,刘德轶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174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宜祥,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德轶,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宜祥、刘德轶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芹、书记员明信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宜祥、刘德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被害人刘某与牛某、李某、罗某、张某(四人均未到案)相约到瑞丽市做玉石生意。10日,经被告人付宜祥介绍到缅甸天山国际赌场赌博,期间,李某向付宜祥借11万元人民币用于赌博,后输光。11日,李某与付宜祥签订借条后回昆明找钱还债,并让刘某在付宜祥处当人质,李某在昆明逃跑。14日,付宜祥和被告人刘德轶将刘某关押在缅甸新依亚KTV对面的宾馆房间看守,期间,付宜祥、刘德轶使用皮带、充电钱、拖鞋等工具及拳脚对刘某进行了殴打,造成刘某多个部位不同程度损伤,19日,刘某被解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付宜祥、刘德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被告人付宜祥、刘德轶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宜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宜祥、刘德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付宜祥、刘德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无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人刘德轶提出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过殴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被害人刘某与牛某、李某、罗某、张某(四人均未到案)相约到瑞丽市。10日,经被告人付宜祥介绍到缅甸天山国际赌场赌博,期间,李某向付宜祥借款用于赌博,后输光。11日,李某与付宜祥签订借条后,由刘德轶陪同李某及牛某、张某回昆明找钱还债,刘某在付宜祥处当人质,并由罗某陪同刘某,后李某在昆明逃跑。14日,被告人付宜祥和刘德轶将刘某关押在缅甸新依亚KTV对面的宾馆房间看守,期间,付宜祥、刘德轶使用皮带、充电钱、拖鞋等工具及拳脚对刘某进行了殴打,造成刘某多个部位不同程度损伤。另查明,2017年3月19日13时许,缅方将付宜祥、刘德轶及被害人刘某移交中国警方。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到案经过、户籍(户口)证明、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病情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宜祥、刘德轶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宜祥、刘德轶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德轶虽称自己并未殴打被害人,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付宜祥、刘德轶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对被害人实施过殴打,且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德轶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付宜祥、刘德轶为了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的情节,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宜祥、刘德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宜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德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三、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杨静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