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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邱国生、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邱国生,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1民初13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负责人:肖斌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波,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男。被告:邱国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文,男,特别授权。被告: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梦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清,男,特别授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桂阳农行)与被告邱国生、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阳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波、张华,被告邱国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文,被告茉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阳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邱国生立即偿还原告桂阳农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807.93元,合计62807.93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茉曦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邱国生于2014年1月2日向桂阳农行申请小额农户贷款一笔(自助可循环贷款方式,自助可循环期限三年),金额50000元,贷款用途:花卉、苗木种植,该户在合同期内最后一次借款时间是2015年2月6日,2016年2月5日到期,截止2017年7月17日,欠桂阳农行贷款本息62807.93元。该笔贷款由被告茉曦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保护国有债权,维护原告权益,特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桂阳农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原告的营业执照;2、被告茉曦公司的营业执照;3、贷款申请书;4、借款人邱国生的身份证复印件;5、担保承诺书、公司股东会决议;6、借款合同、业务凭证;7、个人贷款凭证;8、催收通知书等证据。被告邱国生、被告茉曦公司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和借款本息均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邱国生、被告茉曦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邱国生于2013年12月份向原告桂阳农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用于花卉、苗木种植。期间原、被告双方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邱国生向原告桂阳农行借款50000元,用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借款用途为花卉、苗木种植;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6厘上浮40%确定,并执行浮动利率等事项。被告茉曦公司在该合同中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盖章、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将50000元款项打入被告银行卡内。被告邱国生在合同期内最后一次借款时间是2015年2月6日,调整后2016年2月5日到期,截止2017年7月17日,被告邱国生欠桂阳农行贷款本息62807.93元。贷款到期后,被告邱国生、茉曦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桂阳农行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被告邱国生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及被告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邱国生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对被告邱国生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作为邱国生向原告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被告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国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807.93元,合计62807.9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对被告邱国生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被告邱国生、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五英人民陪审员  谢丁良人民陪审员  曹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闻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