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传镇与李克军、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镇,李克军,高玉玲,吴贞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701号原告:李传镇,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杰,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克军,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高玉玲,女,1964年2月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吴贞菊,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镇与被告李克军、高玉玲、吴贞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玉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镇撤回对被告高玉玲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平人民陪审员 宋光法人民陪审员 孟庆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