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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传镇与李克军、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镇,李克军,高玉玲,吴贞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701号原告:李传镇,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杰,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克军,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高玉玲,女,1964年2月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吴贞菊,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镇与被告李克军、高玉玲、吴贞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玉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镇撤回对被告高玉玲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平人民陪审员  宋光法人民陪审员  孟庆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