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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蔡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蔡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2305号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棕南公寓丹阳楼B座1-2号。法定代表人:魏启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汝兰,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丹,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雄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