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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远生与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远生,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程远生,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强,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程远生与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强给付申请执行人程远生赔偿款9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程远生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标的13018.80元,同意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