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恢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矫慧与迟明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慧,迟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矫慧被执行人:迟明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矫慧与被执行人迟明祥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一直在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恢35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中不履行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我院申请对原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逾期我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