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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恢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矫慧与迟明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慧,迟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矫慧被执行人:迟明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矫慧与被执行人迟明祥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一直在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恢35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中不履行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我院申请对原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逾期我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