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恢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513汪强与王天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强,王天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恢513号申请执行人:汪强,男,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天枢,男,1989年10月17月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汪强与被执行人王天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06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兵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