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财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韩维侠、任利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维侠,任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39号申请人:韩维侠,女,1981年9月27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任利峰,男,1981年4月24日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申请人韩维侠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利峰驾驶的车牌号为京A×××××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5万元。担保人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为5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