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营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营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598号原告: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奔泰阳光城1111室,注册号420600000186742。法定代表人:窦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营营,女,生于1992年4月22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挺,社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营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