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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利全、刘峻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利全,刘峻涛,何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1执保54号申请执行人:夏利全,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刘峻涛,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司机。被执行人:何向东,男,成年人,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系冀D×××××号小型轿车车主。申请执行人夏利全与被执行人刘峻涛、何向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以(2017)冀0421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峻涛驾驶被申请人何向东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其中价值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照(2017)冀0421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21执保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