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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张延明申请执行卢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15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明,男,1956年8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永和镇。卢成才,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本院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卢成才差欠原告张延明借款五万元,被告卢成才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归还二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归还剩余三万元。如果被告未按以上协议履行,被告卢成才自愿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张延明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元,共计1025元被告卢成才自愿承担,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11日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在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卢成才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成才(共有人李泽荣)的房屋进行查封。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暂不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同意在未履行完毕前不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撤销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承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