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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梦茜与胡毕图、巴达玛其其格、代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梦茜,胡毕图,巴达玛其其格,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刘梦茜,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胡毕图,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甘珠尔苏木草原监督管理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达玛其其格,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代丽,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梦茜与被执行人胡毕图、巴达玛其其格、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胡毕图、巴达玛其其格、代丽给付欠款63428.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巴达玛其其格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63428.5元及执行费851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7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其 其 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