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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曹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1981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自谋职业。被执行人:曹某,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自谋职业。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某在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某在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吉村支行6226820013500135443、135170121000735281、6226820013500584806、在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