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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市闽钻工贸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市闽钻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45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莘口法庭。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闽钻工贸有限公司三明市金园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市闽钻工贸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闽0403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0206元,由原告三明市金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46元,由被告福建省三明市闽钻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160元。公告费900元,由福建省三明市闽钻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因福建省三明市闽钻工贸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征询本案债权人意见,其口头表示近期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三明市金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闽钻工贸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成院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