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30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正荣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荣,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97号申请执行人:何正荣,男,汉族,现住第三师四十一团。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现住第三师四十一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301执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伟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871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99.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