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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勾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勾某,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3月31日,住北京市大兴区。勾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3861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勾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无抚养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勾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勾某申请执行的抚养费3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勾某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佳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