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邹吉琴与杨永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吉琴,杨永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3550号原告:邹吉琴,女,1977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现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杨永碧,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现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吉琴与被告杨永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吉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吉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吉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吉琴负担。审判员 代其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