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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邹吉琴与杨永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吉琴,杨永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3550号原告:邹吉琴,女,1977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现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杨永碧,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现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吉琴与被告杨永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吉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吉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吉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吉琴负担。审判员  代其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