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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耿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165号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权,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春涛,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耿强,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91元,减半收取计1645.5元,由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巍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陈 双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