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8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于文隆与梁继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文隆,梁继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8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鹏(系于文隆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系于文隆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继跃。上诉人于文隆因与被上诉人梁继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文隆以其与被上诉人梁继跃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文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文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于文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霍宏审判员张钱审判员刘小南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