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7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赫小臣与黑龙江省杰晟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小臣,黑龙江省杰晟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7106号原告:赫小臣,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省杰晟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300857743L,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1栋。法定代表人:李占杰,经理。原告赫小臣与被告黑龙江省杰晟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小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省杰晟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家具美容费12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家具美容。2017年6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款共计12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据一份,该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原告家具美容费的事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家具美容工作,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6月3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家具美容款12300元。2017年6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出具的欠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履行给付家具美容费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家具美容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杰晟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赫小臣家具美容费123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杰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宏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