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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墨乐、许永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墨乐,许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张墨乐,男,1979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许永丽,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墨乐与被执行人许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张墨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倪新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德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