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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建投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碾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盈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中建投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碾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创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强贸易有限公司,岑昌铭,陈初炼,张远雄,曾淑兴,岑锦仪,严瑞祥,岑鸿基,陈丽冰,陈志成,陈丽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17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建投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世博家园3区5栋902房,组织机构代码:07954038-3。法定代表人:梁玉芳。被执行人:佛山市碾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东路2号B13,组织机构代码56452319-X。法定代表人:岑鸿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工业大道16之A1铺,组织机构代码73855191-7。法定代表人:张远雄。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创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工业区北四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98018419-0。法定代表人:岑淑仪。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东路2号B10铺,注册号440681000061513。法定代表人:岑昌铭。被执行人:岑昌铭,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初炼,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远雄,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淑兴,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岑锦仪,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严瑞祥,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岑鸿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丽冰,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志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丽然,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碾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创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强贸易有限公司、岑昌铭、陈初炼、张远雄、曾淑兴、岑锦仪、严瑞强、岑鸿基、陈丽冰、陈志成、陈丽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碾釜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3000万元及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创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强贸易有限公司、岑昌铭、陈初炼、张远雄、曾淑兴、岑锦仪、严瑞强、岑鸿基、陈丽冰、陈志成、陈丽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08000.48元。因债务人佛山市碾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创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强贸易有限公司、岑昌铭、陈初炼、张远雄、曾淑兴、岑锦仪、严瑞强、岑鸿基、陈丽冰、陈志成、陈丽然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佛山市中建投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债权转让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其为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碾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创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强贸易有限公司、岑昌铭、陈初炼、张远雄、曾淑兴、岑锦仪、严瑞强、岑鸿基、陈丽冰、陈志成、陈丽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向佛山市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地产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丽然名下有位于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碧桂花城第一期华馨苑六街3号(证号:1573647)、与被执行人陈志成共有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果栏路28号房产(证号:1596113、6308163)各1处,本院查封后评估拍卖,得款19657266元,扣除评估费、执行费后,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的房产均另案查封,本案不予处理(详见附表);于同期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志成有车牌号码为粤X×××××、粤X×××××的小型汽车各1辆,查明被执行人严瑞强、岑昌铭、张远雄有车牌号码为粤X×××××、粤X×××××、粤X×××××的小型汽车各1辆,因未找到车辆,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1935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9947424.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启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