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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维与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维,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218号原告:贺维,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二街8号院1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郭信平,职务不详。原告贺维与被告合众思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贺维诉称,原被告双方因劳动争议纠纷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原告现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年休假工资、赔偿生育保险损失,以及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合众思壮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前述书证材载明,合众思壮公司已于2017年9月28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2017)京0115民初20520号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被告合众思壮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2017)京0115民初20520号案件。而原告贺维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晚于合众思壮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综上,本案应移送给先受理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