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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王新华、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王新华,张君,计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59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68号。负责人:于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月爽,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新华,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张君,女,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计妍,女,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支行诉被告王新华、张君、计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委托代理人马月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华、张君、计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新华、张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费用(截止2017.6.1)共计268120.44元及至完全付清之日利息费用,并用抵押车辆优先偿还;二、判令被告计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30日,被告王新华从石家庄途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发现牌路虎汽车一辆,总车款1018000元,首付408000元。2014年7月18日,被告王新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东支行(简称裕东支行)签订《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王新华向裕东支行申请61万元汽车分期贷款,借期36期(月),自实际交易日起算。王新华以所购车辆办理抵押手续。张君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被告计妍承诺对王新华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22日原告按约放款。如今借款将至,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另根据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内部文件,裕东支行对外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接,原告是适格诉讼主体。被告王新华、张君、计妍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6月30日,被告王新华从石家庄途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路虎汽车一辆,总车款1018000元,首付408000元。2014年7月18日,被告王新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东支行(简称裕东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约定王新华向该行申请610000元汽车分期付款,借期36期(月),自实际交易日起算。同日,被告王新华与裕东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王新华以所购汽车(车牌号:冀A×××××,发动机号:14012523411306PS)办理抵押手续,该车已办理抵押登记。被告张君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被告王新华承诺对王新华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偿还部分贷款,余款未依约偿还。至2017年6月1日,欠本金利息等费用268120.44元。另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东支行对外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接。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东支行与被告王新华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及《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行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东支行对外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接,原告是适格诉讼主体。原告要求被告王新华偿还截止2017年6月1日的贷款本息268120.44元,应予支持;要求被告继续偿还至利息全部付清之日,亦应支持。因王新华所购汽车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要求优先受偿,应予支持。被告张君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故张君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王新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计妍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其连带偿还,应予支持。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支行偿还截止到2017年6月1日的贷款本息268120.44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被告张君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被告计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新华以其抵押的发现牌路虎汽车(车牌号冀A×××××P,发动机号:14012523411306PS)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以拍卖、变卖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计266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322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敬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