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力信用社与尤红明、王转玲、王海红、魏明德、尤桂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力信用社,尤红明,王转玲,王海红,魏明德,尤桂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782号原告: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力信用社,住所地武山县马力镇马力村。负责人:张峰,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朝辉,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尤红明,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武山县。被告:王转玲,女,1969年6月8日出生,住武山县。被告:王海红,男,1973年7月8日出生,住武山县。被告:魏明德,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武山县。被告:尤桂娃,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武山县。原告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力信用社与被告尤红明、王转玲、王海红、魏明德、尤桂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力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力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0元,减半收取9140元。由原告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力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全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岩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