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黄均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黄均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7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东郊南区14幢。负责人:程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均棠,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告黄均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希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梁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