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海涛、陈心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陈心军,郭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3执异47号案外人:济南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马晓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祥,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云,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陈心军,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郭旋,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涛与被执行人陈心军、被执行人郭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济南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对查封济南市历城区锦绣澜湾二期5号楼2-2701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济南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你院(2016)鲁0983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锦绣澜湾二期5号楼2-2701室的房产进行了预查封。涉案房屋虽由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因两被执行人未能足额支付购房款违约,案外人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鲁011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涉案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依法可对涉案房屋收回并另售。请求撤销你院(2016)鲁0983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锦绣澜湾二期5号楼2-2701室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张海涛因与陈心军、郭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6)鲁0983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心军、郭旋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锦绣澜湾二期5号楼2-2701号房屋产一套,其编号为YZ2104365,销售(字)20151946756,开发商为案外人济南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4月5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1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案外人济南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心军、郭旋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7月2日解除,该判决于2017年4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济南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均系复印件):1、济南市历��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济南市历城区华山人民法庭生效文书证明(一)一份。本院认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1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案外人济南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心军、郭旋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7月2日解除,该判决于2017年4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封的陈心军、郭旋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锦绣澜湾二期5号楼2-2701号房屋产一套【其编号为YZ2104365,销售(字)20151946756】的所有权已不归属于陈心军、郭旋,如果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可能造成无法回转的损失,裁定中止对该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较为妥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锦绣澜湾二期5号楼2-2701号房屋产一套【其编号为YZ2104365,销售(字)20151946756】的强制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李云灿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红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