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8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胡文俊与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俊,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815号原告:胡文俊,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吕燕,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俊与被告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文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文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曼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