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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8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胡文俊与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俊,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815号原告:胡文俊,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吕燕,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俊与被告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文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文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曼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