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耀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耀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4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耀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45号805室。法定代表人:许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法定代表人:林俊波,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浙江耀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1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耀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汤玲丽审判员 黄培良审判员 梅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