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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德州富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飞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富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陶飞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856号原告:德州富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东区天衢东路以北、纵二路以西、十字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98096605G。法定代表人:李殿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雷,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边临镇边临街****号,身份证号码3714211987********,系原告职工。被告:陶飞鸽,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华辉东方城**号楼***室,身份证号码3207221981********。原告德州富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飞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晓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