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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甲,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被执行人潘某某。本院在执行崔某甲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某某向本院交纳孩子崔某乙抚养费10000元,该抚养费交至2017年12月,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2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