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甲,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被执行人潘某某。本院在执行崔某甲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某某向本院交纳孩子崔某乙抚养费10000元,该抚养费交至2017年12月,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2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