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丹与罗元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罗元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371号原告:王丹,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3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宣汉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元体,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与被告罗元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丹负担。审 判 长 ���丕均人民陪审员 张 从 文人民陪审员 王 华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