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与王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427号申请人: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城商厦三楼。负责人:王某,系主任。被申请人:王某,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申请人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王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2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王某名下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范某名下的房产的查封;三、扣押担保人郭某名下的小型轿车,扣押期间两年,扣押期间,该车辆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抵押、损毁、互易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四、查封担保人李某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间两年,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抵押、损毁、互易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扣押)的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庆贺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