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与刘军、李中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刘军,李中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850号原告: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住所地:蒙城县双涧镇蒙蚌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R4C48L。负责人:朱家政,该行行长被告:刘军,男,1982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中祥,男,1983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与被告刘军、李中祥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