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民初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董爱利与昌邑市柳疃镇鑫源纺织原料经营部、姜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利,昌邑市柳疃镇鑫源纺织原料经营部,姜永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民初855号之一原告:董爱利,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被告:昌邑市柳疃镇鑫源纺织原料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昌邑市柳疃镇棉纺城G区22排17号。经营者:高秀香,女,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昌邑市。被告:姜永伟,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昌邑市。原告董爱利与被告昌邑市柳疃镇鑫源纺织原料经营部、姜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董爱利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爱利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爱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3.5元,由董爱利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