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诉陕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陕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193号原告:葛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陕西省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润,陕西省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陕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以需要考虑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72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1186元,另118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司成沅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博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