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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7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通用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刘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通用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刘建,顾丽娜,顾叙江,尹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5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组织机构代码74249643-9。负责人:俞卫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江苏新苏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江苏新苏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通用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国际汽配城K1-203,组织机构代码60824792-5。法定代表人:顾叙江。被执行人:刘建,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顾丽娜,女,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顾叙江,男,195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尹妙林,女,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通用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刘建、顾丽娜、顾叙江、尹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常熟市通用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12日的利息747600元、罚息6300元、复利470.99元,合计10754370.99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二、常熟市通用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8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刘建、顾丽娜提供抵押的常熟市东南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一期20幢101房屋(包括车库01)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顾叙江、尹妙林提供抵押的常熟市国际汽配城K1203和常熟市国际汽配城K1幢06房屋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52万元和5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刘建、顾丽娜、顾叙江、尹妙林对常熟市通用汽配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63元,合计诉讼费93527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28元,常熟市通用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3499元,刘建、顾丽娜、顾叙江、尹妙林对常熟市通用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了被执行人刘建、顾丽娜提供抵押的常熟市东南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一期20幢101房屋(包括车库01)及被执行人顾叙江、尹妙林提供抵押的常熟市国际汽配城K1203和常熟市国际汽配城K1幢06房屋,并出具了宁长城(吴江)房法鉴报[2017]第003-1、00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经司法网拍,常熟市东南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一期20幢101房屋(包括车库01)以最高价人民币632万元成交,常熟市国际汽配城K1幢06室房屋以最高价人民币23.75万元成交,常熟市国际汽配城K1203房屋流拍。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8432元、评估费人民币34600元、湖畔现代城一期20幢101房屋的税款人民币189600元、常熟市国际汽配城K1幢06室的税款16975.06元、案外人李忆的装修款人民币122238元,余款为人民币6115654.94元。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顾叙江、尹妙林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李闸路325号的不动产信息,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日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但上述房产设置有抵押,且已本院(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28号案件首封,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顾叙江名下登记有苏E×××××的车辆信息,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车辆下落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115654.94元,尚未执行到位为人民币4917215.0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房产及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悦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