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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1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尤瑞祥、谢艺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瑞祥,谢艺江,容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6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尤瑞祥,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谢艺江,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容俊芳,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7604号申请执行人尤瑞祥与被执行人谢艺江、容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尤瑞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本金325148.01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谢艺江、容俊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谢艺江、容俊芳报告财产,已向谢艺江、容俊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谢艺江、容俊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尤瑞祥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谢艺江、容俊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谢艺江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一里25号413室的房产、位于厦门市筼筜·温莎公馆地下室地下一层第40号车位和闽D×××××号汽车。经查,现谢艺江、容俊芳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尤瑞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王 及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陆文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