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7执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何真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何真丞,邓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1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负责人:赵志坚,行长。被执行人何真丞,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邓国秀,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真丞、邓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27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桂0127执10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何真丞、邓国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本案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9128元,本案已履行完毕。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真丞、邓国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李泽恩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少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