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戴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戴建龙,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7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解放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84515570L。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行长。被执行人戴建龙,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刘婷婷,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与被执行人戴建龙、刘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戴建龙、刘婷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戴建龙、刘婷婷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戴建龙、刘婷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39641.49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