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任艳华、张振中与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闸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艳华,张振中,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闸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2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艳华,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中,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成,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闸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闸北村。法定代表人:张宝东,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玉,该村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文忠,淮安市淮安区淮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任艳华、张振中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闸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30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艳华、张振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正洪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晓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