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01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赵玉乐,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玉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玉山
审判员 范 勇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