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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013-1号

赵玉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乐,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01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赵玉乐,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玉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玉山

审判员  范 勇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