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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明纲、杨泽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纲,杨泽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明纲,小名华荣,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布依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泽贵,小名江军,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苗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2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送往六枝特区看守所羁押,同年8月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明纲、杨泽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容、被告人林明纲、杨泽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林明纲、杨泽贵从贵阳来到六枝特区预谋盗窃。次日凌晨4时许,林明纲和杨泽贵逛到六枝特区平寨镇神强水泥家属区内,上到一幢楼的六楼,捅开王某家的门锁后进到客厅,杨泽贵从客厅沙发上的背包内翻得1把雨伞。二被告人因听到被害人家似乎有人醒来,即离开现场。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被告人盗得的雨伞价值三十元(人民币,下同)。雨伞已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明纲、杨泽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过程说明、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房登记表、发还清单、协查函、贵阳市南明区(2009)南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贵阳市云岩区(2013)云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六枝特区公安局情况说明、健康检查表,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明纲、杨泽贵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7)第1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纲、杨泽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明纲、杨泽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林明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泽贵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明纲、杨泽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明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月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泽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月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