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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海刚与岳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刚,岳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641号原告:史海刚,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岳林,男,192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3442号。法定代表人:开新宇。原告史海刚与被告岳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史海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海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海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史海刚负担。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