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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1号申请执行人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鸿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世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320省道沿线。申请执行人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11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7883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2执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