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武晓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燕,武晓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6民初1273号原告张晓燕。被告武晓蕊。原告张晓燕与被告武晓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晓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燕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立即归还店面转让款28338.5元(一个单人床,一套沙发),并支付利息。2、由被告武晓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一个单人床和一套沙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9日原告张晓燕与被告武晓蕊经协商,以36000元将新生活化妆品店转让给被告武晓蕊。至今被告还欠原告转让款2833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被告武晓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4年12月9日,原告张晓燕与被告武晓蕊经协商,以36000元将新生活化妆品店转让给被告武晓蕊。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今欠到张晓燕现金36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转让款。2016年12月6日经双方对账后确定,被告至今还欠原告转让款28338.5元。本院认为,被告武晓蕊欠原告店面转让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尽快支付原告店面转让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晓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晓燕店面转让款28338.5元。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由被告武晓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